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山东**消防队的工作人员,先从网上查到山东**公司领导的电话,并从公司领导处获取东营市**区**牛肉代理商杨某某的电话。后给杨某某打电话联系,假称消防队需要购买大量牛肉,在骗取杨某某信任后,又让杨某某代购不锈钢高低床,后又冒充代理商、厂家让杨某某打款50000元。因受害人杨某某及时报警,该笔汇款被冻结。
2、2019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山东省**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 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0000元;
3、2019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市消防队工作人员,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党某某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手机卡等(详见扣押清单);
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接处警及立案决定书、银行凭证和交易明细、取款照片、便签以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指认、搜查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通讯工具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电信诈骗,诈骗金额人民币 1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左右量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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