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街道办事处**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于2019年2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以能帮助李某某姐姐王某小孩上郑州市金水区**路小学上学,不再片区也能上为由,骗取李某某26000元钱;2018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又以能帮两个小孩在郑州市**小学上学,不在片区也能上,骗取李某某56000元。
2、2018 年6、7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以能帮冯某儿子上郑州市**区**中学高中,不过录取分数线也能上为由,骗取冯某55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冯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范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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