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号,现住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0月26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从湘潭市岳塘区滨江和府售楼部离职;2018年7月至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滨江和府置业顾问的身份主动联系曾经的购房客户陈某某,编造其已经帮陈某某垫付“房屋维修基金”的虚假理由,让陈某某给其转钱,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分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7200元人民币给赵某某,赵某某将所骗赃款用于赌博和日常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还72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泽军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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