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打工。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长泰酒店大厅内以安排被害人刘某甲的儿子在榆林市移动公司工作为由骗取刘某甲20500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长泰酒店客房内以为被害人白某某朋友的孩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白某某200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骗取405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自用。
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朋友向被害人白某某退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借条、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某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静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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