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9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号**小区**号楼**室,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号**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刘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大道**学院家属院**号楼**室玩网络游戏时,加了赵某某QQ好友,在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赵某某让刘某某为自己的游戏帐号充值并找游戏公司理赔,刘某某为自己的游戏账号充值1000元成功后,赵某某通过QQ给刘某某发了一个链接,刘某某点开链接输入自己的游戏账户和密码后,赵某某让刘某某24小时后再登陆自己的游戏账号,随后给了刘某某一个理赔客服的QQ号,刘某某加了理赔客服的QQ号后,赵某某冒充理赔客服让刘某某交纳保证金、滞纳金、解冻费的理由,骗取刘某某6045元。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2.2020年5月28日,赵某某在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中结识米某某,赵某某以购买道具为名,让米某某在QQ上充值、发红包才能解封账号,骗取米某某现金2200元。
3.2020年4月21日,赵某某在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中结识姚某某,以购买道具为名,让姚某某在 QQ上充值、发红包给客服理赔,骗取姚某某现金2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刘某某、米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赵某某已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将赵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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