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往**公司打款走账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以其一辆名爵汽车质押给被害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8万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46万元,后将其名爵汽车偷开走后出售。被告人赵某某将赃款用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归还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名爵车钥匙一枚;2.书证:户籍信息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借条、车辆转让协议、户名为赵某某尾号为7362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交易明细、收到条、抵押协议书、谅解书、担保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3.证人李某某、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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