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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号,住贵州省**********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8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赵某某在贵安新区大学城针对在校学生“非法放贷”,并向张某甲、李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传授放贷方法,胡某某、张某乙(二人另案处理)也在大学城“非法放贷”,以“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张某乙等人各自进行“放贷”,但相互之间会推送“客户”、帮忙催收等。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在大学城周边贴小广告、学生介绍、相互推送等方式获取“客户”,以大学生信用贷款、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以需要审核身份真实性、还款能力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个人信息、亲友联系方式、网贷记录、学信网等信息,同时也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借款”时会扣除放款金额15%-30%的砍头息,一般7天为一期,到期后支付利息可以续期。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推送、多次“借款”给被害人以贷还贷等方式,虚增被害人“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当被害人“逾期”或无力还款时,被告人根据“借款”时收集的被害人手机号码、学校家庭地址、通讯录联系人等信息,采用电话或微信威胁、辱骂、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被害人或其亲友施压,威逼被害人或其家属支付虚高“债务”,造成多名学生休学、退学。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胡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贵安新区大学城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一)诈骗罪

1、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扣除砍头息后“借款”2400元给娄某某,娄某某还款共计8200元,赵某某获利5800元。

2、2017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扣除砍头息后“借款”2400元给方某某,后方某某在赵某某的推送下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4000元,方某某共计还款7200元给张某甲、赵某某,二人获利800元。

3、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扣除砍头息后多次借款”给张某乙共计84200元,张某乙还款共计129856元,赵某某获利45656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扣除砍头息后多次“借款”给韦某某共计15200元,韦某某还款共计18100元,赵某某获利2900元。

5、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扣除砍头息后“借款”3200元给代某某,代某某还款共计5600元,其中4000元为现金交易,赵某某获利2400元。

6、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扣除砍头息后多次“借款”给何某某共计31400元,何某某还款共计58670元,赵某某获利27270元。

7、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乙先后将杨某甲介绍给李某乙、赵某某、杨某乙等人“借款”,向赵某某“借款”金额为8000元,杨某甲还款共计15000元,其中13000元为现金交易,赵某某获利7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扣除砍头息后多次“借款”给杨某丙共计7200元,后因杨某丙逾期,赵某某采用辱骂、滋扰、上门催收等方式威逼杨某丙还款共计16400元,赵某某获利9200元。

2、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5月,张某甲先后多次“借款”给徐某某,后将徐某某推送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扣除砍头息后多次“借款”给徐某某共计70500元,后因徐某某逾期,赵某某采用威胁、滋扰、上门催收等方式威逼徐某某还款共计127615元,其中6000元为现金交易,赵某某获利57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之名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他人财物918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滋扰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产663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江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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