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路**栋**号。2005年因犯诈骗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犯因聚众斗殴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12时许,在望花区**路**段**号楼**单元**号崔某某家中,以假的金项链和金手链骗走崔某某人民币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在望花区**商贸大厦附近,以能够帮助廖某某购买到便宜的苹果手机为由,骗走廖某某人民币4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2月5日20时许,在东洲区**街**足疗店内,以借用电话为由将刘某某的红色VIVOX21手机骗走,价值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间,在东洲区**小区一平房内,以能够帮助李某某要回欠款、办理低保和廉租房等理由,分多次骗走其人民币共计21065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间,在顺城区**楼陈某某家楼下,以帮助陈某某的朋友去驾校报名和帮助陈某某办理离婚为由,共计骗走其现金人民币78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间,在东洲区**饺子馆内,冒充抚顺市**中队队长,谎称能帮助贾某某办理驾照,骗走其人民币共计605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间,在东洲区**路**号楼楼下,冒充抚顺市**中队队长,谎称能够帮助王某某办理辅警的工作,骗走其人民币共计218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间,在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冒充抚顺市**中队队长,谎称能给解某某处理违章、办工作等理由,骗走解某某人民币共计445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间,在新抚区**路**号楼抚顺县**医院**分院附近,冒充抚顺市**的中队长,谎称能够帮助项某某处理违章、办临时牌照等理由,骗走项某某人民币共计575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在望花区**路**段**号楼**单元**号,冒充抚顺市**队中队长,谎称能够帮助金某某处理违章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1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7月间,在顺城区**中附近项某某的住处内,冒充抚顺市**队中队长,谎称能够帮助项某某的爱人做伤残鉴定等理由,对项某某进行诈骗,共计骗走现金27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子琪
代理检察员: 苏丛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清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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