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7********,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鸡东县******委。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延长羁押期限至1月10日,同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7月10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以**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的名义,虚构了**保险公司向民间征集资金垫付理赔金返点一事,与被害人姜某某签订了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经鉴定为虚假印章)的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姜某某出资人民币15万元为甲方**保险公司垫付保险业务佣金,甲方将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回报,甲方将保证乙方每月收益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期限2年,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二人约定姜某某出资的15万元中,含姜某某支付7万元现金,以及赵某某此前欠姜某某的8万元债务。赵某某称将7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经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征集民间资金垫付理赔款后返点的项目,赵某某不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经被害人姜某某多次向赵某某家人索要,赵某某父亲返还姜某某2万元。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欠条收据、协议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