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5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宁市青某某**路**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行贿罪,经贵港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11月17日被执行留置,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2月22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某某请托时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曾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承揽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黄姚停车区房建工程,以及结算该项目和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房建工程FJ-1合同段项目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4年,赵某某先后在南宁市桂春路、曾宪文办公室等地,向曾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合同文件、审核结算材料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周培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南宁市青某某**路**栋**单元**房;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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