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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行贿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2********,回族,在职研究生学历,江苏**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江苏省泗阳县**小区**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淮安市洪泽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5月1日被解除留置,2019年12月16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泽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行贿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实际经营的江苏**包装有限公司因质量问题被江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供应的情况下,为继续承接“**公司”酒类包装供应业务和得到关照,通过“**公司”分管供应、协调等工作的副总经理严某某的帮助,以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继续向“**公司”供应酒类包装,并于2012年至2016年,先后个人7次向严某某行贿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以及花瓶2只。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公司内,向严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公司内,向严某某行贿人民币3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公司内,向严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淮安市区**小区严某某家中,向严某某行贿10万元;

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淮安市区**小区严某某家中,向严某某行贿10万元;

6.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淮安市区**小区严某某家中,向严某某行贿土黄色花瓶1只;

7.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淮安市区**小区严某某家中,向严某某行贿墨绿色花瓶1只。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洪刚

202012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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