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汉族,大专文化,原溧阳市溧城镇曙光宾馆负责人、溧阳市曙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宫**幢。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后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晓彬,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为在溧城镇曙光宾馆拆迁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溧城镇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王某某、时任溧城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某某等人贿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750.8元,后额外获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73940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向时任溧城镇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王某某贿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957.8元:
(1)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向王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巴登巴登温泉会所”洗澡消费卡1张;
(2)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芮某某向王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6800元的“10条天叶黄金叶香烟”的烟票1张;
(3)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向王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2915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的烟票1张;
(4)2016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向王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2915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的烟票1张;
(5)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徐某某向王某某贿送人民币10000元;
(6)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赵某某向王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2412.8元的“大重九”香烟2条、“荷花”香烟2条、“钓鱼台”香烟1条;
(7)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某某向王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2915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的烟票1张。
2.2016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向时任溧城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3048元的“钓鱼台”香烟2条、“天叶黄金叶”香烟2条、“和天下”香烟1条。
3.2016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徐某某向时任溧阳市规划局城市测绘管理科副科长范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的烟票1张。
4.2016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向时任溧城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陈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2915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烟票1张。
5.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赵某某向时任溧城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戴某某贿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巴登巴登温泉会所”洗澡消费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产权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韶华
检察官助理:钱杰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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