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6月17日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9年1月20日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2011年12月2日假释考验期满;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3月31日缓刑期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瑞安市**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7%左右开票费的形式,取得开票单位为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甲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杭州*乙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87504.16元,价税合计602234.5元。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瑞安市**模具钢材料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2.2016年3月至6月,瑞安市**法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7%左右开票费的形式,取得开票单位为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杭州*丙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份,税额合计人民币58546.8元,价税合计402939.68元。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瑞安市昱浩法兰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不起诉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海珍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81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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