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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6********,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抓获到案,2019年10月5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1日晚,方某某、陈某甲(均案处理)等人在四川省华蓥市电影院附近遇到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方某某与袁某某因一年轻女子的事情发生口角,后双方邀约在华蓥市工业园区斗殴。袁某某邀约了十余人并购买了木棒放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车上。当晚,被告人赵某某以及袁某某、陈某乙、谯某甲、胡某某、唐某某、陈某丙、姜某某、谯某乙、张某某、涂某某、饶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乘坐被告人赵某某以及陈某乙、陈某丙、谯某甲、王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到达华蓥市工业园区后,与等候在工业园区的方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对打,致使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雨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9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_、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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