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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1********,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镇**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3日晚,同案犯任家(已判刑)无故挑起事端,纠集张某某(已死亡)、被告人赵某某在同案犯于某某(已判刑)家楼下滋事。于某某报警后任家仍继续挑衅并与于某某约架。随后,于某某纠集曲某某、崔某某、赵某甲(三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海大桥附近的公路,与任某某纠集的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发生械斗。在斗殴过程中,于某某驾驶白色丰田RAV4吉普车撞击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凯驾驶黑色路虎吉普车撞击曲某某及白色丰田RAV4吉普车、奥迪A6轿车,致曲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任某某被他人打伤后倒地昏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逃跑,于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

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头部、肢体与钝体(如:机动车、地面)相互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赵某乙、范某某、苗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被告人于某某、崔某某、任某某、刘某某、曲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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