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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皮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村,捕前住该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赵某某负责河北**裘皮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位于肃宁县**镇)服装生产加工,其利用自己管理公司事务的便利,向多个客户催要公司货款或加工费,并将自己控制的公司以外的账号提供给客户用于结算货款或加工费,收到结算款项后,并未向公司报账、转款,后将313720元货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银行密码器、齐某某银行卡;

2.书证: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刘某某、俞某某、徐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其他: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负责公司服装生产加工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11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已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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