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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7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在北京**农副产品产销有限公司任采购员的职务之便,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内,侵占该公司支付给**冷库B21号火龙果供应商李某甲的货款17万余元,后于2019年9月3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李海立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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