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41********,汉族,小学,**街道**村委会原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县,住**街道***村**号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 2020年9月7日被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龙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盘龙区**街道**村委会主任期间,以9万元将属于村集体的20亩土地出让给***酒厂承包人陶某某,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间,因协调村民用地,向**村民小组支付1万元,其余8万元被赵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
(2)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盘龙区**街道**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开展云***公司**市公司烟水配套工程以及盘龙区**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套取10万元占地、青苗补偿款进行私分。
(3)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盘龙区**街道**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村委会休耕绿肥种植资金人民币8万元,谎称用于支付**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务工程款,将8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记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涉案款物情况:赵某某退回自称在大竹园改扩建协调土地过程中,收到的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方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盘,卷外证据一册(73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赵某某退回1万元至盘龙区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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