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326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高新区**路**号楼**号,原任陕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份起,被告人赵某某在陕西**国际货运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负责货运联系业务。2014年2月份,被告承接西安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的运输业务,在完成运送服务后,被告私自伪造公司委托收款申明,让三**公司将支付的运费89829元打入其个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被告的行为被陕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发现后,多次向被告追缴,被告无力偿还。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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