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吉林省通化市。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9月29日被抚松县看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担任长白山**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费不入账的方式,侵占其公司管理费、停车卡管理费、商户电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7393.5元,且所侵占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二)证人宋某甲、王某甲、宋某乙、王某乙、翟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长白山**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分公司财务主管期间,采取收费不入账的方式,侵占公司管理费、停车卡管理费、商户电费等费用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代红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派出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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