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1********,汉族,大专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集团”)销售经理,住**路**弄**号**室。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1日由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戴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伪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技公司”)、上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印章。
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3年6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任**健康集团销售经理,主要负责在上海地区推广、销售**套餐等产品,可以**健康集团下属的任一关联公司名义与公司体检客户洽谈、沟通、签署体检服务合同。
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间,赵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经办公司体检业务的过程中,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2.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赵某某在经办北京**科技公司体检业务的过程中,在北京**科技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系**健康集团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置换合作期间,从公司申领体检卡,后截留并销售给他人15张,得款4,550元,未上交公司。
2.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赵某某在北京**科技公司与**公司终止置换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北京**科技公司的印章与**公司签订体检服务协议,从公司申领体检卡,再销售给他人,后以存在置换业务为由向公司申请作为坏账处理,侵吞公司应收账款达21.6万余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北京**科技公司、上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印章等物证;2.相关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体检服务协议、体检人员清单、项目审批表、转账记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俞某某、戴某某、倪某某、谭某某、黄某某、舒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书》;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6.相关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国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一份。
3.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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