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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绑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未检刑诉〔2017〕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605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路**村**栋**室。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构成抢劫罪,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携带菜刀、胶带、口罩等作案工具,去到本区南村镇**街**号别墅门口,趁该房屋大门没有关好之机,进到室内二楼欲实施盗窃,因被被害人马某某发现,遂使用胶带将被害人马某某的儿子黄某甲(案发时4岁,轻微伤)的嘴巴捆绑、持菜刀架在黄某甲的脖子上,以此要挟被害人马某某并索要人民币60万元。被害人马某某电话联系丈夫黄某乙拿钱回家,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拍摄裸照,以此威胁马某某不能报警。随后,马某某的丈夫黄某乙回到上址给被告人赵某某人民币4万元,但赵某某认为不够要求黄某乙再次拿钱,黄某乙电话联系朋友取钱后又给被告人赵某某人民币49000元。随后,被告人赵某某要求黄某乙驾车送其离开现场,在逃离现场途中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敏

2017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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