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自报赵某某,女某某,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街**号**栋**单元**室,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上网追逃并于同日临时寄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小姐姐183”平台上,使用昵称“性感女某某宝”、“仙女某某味的泡芙”开设直播间,吸引多名网民进入观看其淫秽表演,并收取金币后按照相应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直播的3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位于长宁区**路**弄**号**室的家中多次通过“小姐姐183”视频直播软件进入被告人赵某某开设的直播间观看其淫秽表演。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录像、办案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小姐姐183”平台上的3段直播视频均为向多名观众进行淫秽表演。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及临时寄押情况。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至12月间,其在“小姐姐183”平台上以昵称“性感女某某宝”、“仙女某某味的泡芙”开设直播间,公开自主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获利二万余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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