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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组织卖淫,周某某介绍卖淫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因容留卖淫于2018年1月30日被南昌市青云谱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街**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承租了本市青云谱区南莲路389号南莲华庭小区3#第一层4、5号商铺开设“御足阁”按摩店,后招募女性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嫖资的三成,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某在该店内组织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协助,同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该场所内查获三名卖淫女性及一名嫖客。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到案,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柯某某、梁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招募手段管理四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赵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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