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四组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岭****小区**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复杂,于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有赴日本从事劳务工作经验,熟悉出国劳务流程,并认识了办理虚假滞留卡的王某甲(微信名为****)、旅游签证的褚某某(黑龙江延寿县**国际旅行社),组织、策划、指挥伊通满族自治县居民及公主岭市居民以旅游名义去日本务工,并交待出国人员如何应对盘查询问,出国人员到达日本后,由在日本负责接应的王某乙(微信名为**,现未到案)解决食宿、工作等问题,王某乙收取每人5000元好处费。
2018年2月—2019年3月间,赵某某通过褚某某给伊通满族自治县居民魏某某和曹某某夫妻、黄某某和侯某某夫妻办理了日本旅游签证并分别收取了共计66000元、64000元手续费,用于去日本非法劳务,魏某某和曹某某在日本非法劳务5个月后在日本入境管理局自首返回我国;黄某某与侯某某因在日本滞留半个月后因未找到工作返回我国。
另查明,赵某某供述还为段某甲、祝某某、单某某、段某乙、段某丙、“姓王”、“姓殷”等多人办理旅游签证实则赴日本进行非法劳务,通过《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查询,上述人员均未在国内。2019年8月20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段某丁、黄某某、侯某某、曹某某、魏某某、褚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法律约束,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伊通满族自治县**镇;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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