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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41971********,汉族,大学文化,**院**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加入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TPS网站建立的金字塔体系的传销组织,在其居住的武汉市洪山区**路**号**苑**栋**单元**楼**室通过网络进行各项操作,以购物返利、发展下线返利的方式获利,于2017年8月晋升全球销售副总裁。下线层数(含本人)有39层,发展下线成员达104048人(含本人),直推会员数有15个,2019年3月25日前奖励金额为147811.53美元,提现金额为132890.00美元。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层级关系图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廖某某、秦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卢某某、某某某、朱某某、白某某、黄某某、程某某、赵某乙、余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入门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婷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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