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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经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地区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并被任命为C3层级。之后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相继加入。自2016年5月起,王某某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名义,以高额的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回报为诱饵,**展**,吸收资金。静态收益为:投资一单是49800元,投入一单之后,如果没有**展其他人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六个月可以拿回本金和1200元的利息。动态收益为:如果**展**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就可以出局,出局需要**展五个层级,五个岗位(A、B、C1、C2、C3),出局之后就可以拿到150至450万元。王某某为C1 级别,被告人赵某某为C3级别,是王某某的上线。经对王某某银行卡资金流水统计,王某某给被告人赵某某银行卡汇款277500元,此款系该传销组织C3级别的岗位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敕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传销组织而加入,并被传销组织负责人任命为C3级别,对C2、C1级别进行管理,收取固定的岗位工资,属于传销组织中的领导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守权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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