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2********,白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又名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户籍所载住址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现住盘州市红果镇**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商量后,以看煤矿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盘州市鸡场坪镇怡景园酒店,赵某某、袁某某、吕某某三人以“叫点子”“凑十”打麻将的方式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6000元。赵某某分得人民币8700元,袁某某分得人民币4200元,吕某某分得人民币3100元。
2019年12月9日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10日,赵某某、吕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2月9日赵某某、袁某某、吕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李某某1.8万元,李某某出具对赵某某、袁某某、吕某某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赵某某、袁某某、吕某某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袁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吕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共同犯罪中,赵某某、袁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建议从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建议从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赵某某联系电话1868580****,袁某某联系电话1359582****,吕某某联系电话1868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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