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6205***********。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强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2********,汉族,高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因涉嫌犯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1********,汉族,中专,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楼**号,因涉嫌犯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7********,汉族,中专,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9********,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9********,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6*********,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6********,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2000********,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赵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4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一次重报;我院于2020年6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25日。强某某、马某某、纪某某等9人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7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一次重报。我院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将赵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与强某某、马某某、纪某某等9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并案,一并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强某某、组织被告人马某某、纪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先后在桂林、天水两地使用被组织人员身份信息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后由被告人马某某、纪某某带领已成功办理证件人员前往银行办理对公银行基本户、单位结算卡、网银U盾、绑定手机电话卡等资料,以下简称:“五件套”,共计涉案137张工商营业执照和137户对公银行基本户(包含单位结算卡、U盾、绑定银行电话卡)。被告人赵某某收买137套“五件套”后,大部分出售给王某某(已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在桂林收买50套“五件套”,与被告人强某某合伙在天水收买45套“五件套”,其余42套由王某某收集周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等30余人的身份证发往天水,后由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纪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郭某等10人在天水市办理,办理成功后由赵某某出售给王某某。被告人强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8套“五件套”(均出售给赵某某,包含在137套中);被告人马某某除协助赵某某、强某某带领办证人员前往银行办理对公银行基本户等资料外,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五件套”8套(3套出售给张某某不包含在137套中,5套出售给赵某某包含在137套中);被告人纪某某除协助赵某某、强某某带领办证人员前往银行办理对公银行基本户等资料外,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五件套”10套(均出售给赵某某,包含在137套中);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五件套”13套(均出售给赵某某,包含在137套中);被告人董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五件套”13套(均出售给赵某某,包含在137套中);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五件套”11套(均出售给赵某某,包含在137套中);被告人杨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五件套”6套(均出售给赵某某,包含在137套中);被告人丁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五件套”4套(均出售给赵某某,包含在137套中);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五件套”3套(均出售给赵某某,包含在137套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强某某、马某某、纪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马某某、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强某某、马某某、纪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系自首,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斌
书记员:赵天一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被告人赵某某、强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纪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
3.案卷十九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5.《量刑建议书》三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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