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微商,住辽宁省大连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营山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女,1989年**月**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营山县***号。因本案于 2019年2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份间,贺某某、邓某某、乔某(均另案处理)等诈骗团伙在网络上以招收快递单录入员、成立“微帮汇”公司招收广告员为幌,由团伙中的外宣人员在QQ、微信等散布招聘信息,后由接待人员引诱被害人缴纳99元、199元不等“加盟费”,骗取被害人钱款。由外宣部长管理外宣人员,接待部长管理接待人员并收取接待人员骗取的钱款转交给贺金库,后进行分赃。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贺金库等的诈骗团伙中担任接待一部部长,负责管理下属接待人员,将下属接待人员骗取的400余万元赃款转账给贺某某, 其个人分得赃款12万余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在贺金库等的诈骗团伙中从事接待,共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4.3万元。期间,被告人郭某为被告人杜某某提供部分收款的账户,并于2017年12月中下旬从事接待,直接参与诈骗3400元。被告人杜某某、郭某个人分得赃款5700余元。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光盘制作说明、微信、支付宝截图等;
2、 被害人陈述:方*、何**、李*、严**等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郭某供述及辩解;同案贺**、乔*、邓*、李**等供述;
4、 电子数据:财付通、支付宝等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数额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冰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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