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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害人吴某乙询问被告人赵某某能否办理真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被告人赵某某承诺可以办理,价格是人民币2500元一个。后被害人吴某乙支付人民币2500元的办证费用给被告人吴某乙,同时提交身份证照片、证件照等资料委托赵某某办证。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办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价格委托被告人吴某甲办理。 被告人吴某甲则以人民币1200元办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价格委托被告人李某某予以办理,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几百元的价格找办证人员办理假证。

被害人吴某乙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陆续介绍张某甲、张某乙、黄某甲、黄某甲等四名被害人到被告人赵某某处办证。被告人赵某某共收取四人办证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继而委托被告人吴某甲办理,被告人吴某甲委托被告人李某某办理,被告人李某某找到办证人员办理假证。

2019年11月 22日,被害人吴某乙等人均以为自己办理的是真实证件,到相关部门备案时发现系假证,于是报警。2019年12月2日,民警在松岗街道***巷**号楼下抓获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12月2日,民警在宝安区福永街道**路***号**楼楼道抓获被告人吴某甲。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村**华庭***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2019年12月20日,被害人张某甲、吴某乙均收到被告人吴某甲家属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吴某甲的刑事责任。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张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均收到被告人吴某甲家属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吴某甲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吴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三部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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