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乡**村**院**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4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陈某某、安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6月,卢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在**市**区**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做临时工,其间,因多次违反规定被公司主管被告人赵某某扣钱而怀恨在心,并因琐事与同事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引发争执,后被公司辞退。6月23日晚,卢某某纠集了潘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来到**快递门口,持木棍、啤酒瓶等工具欲殴打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因被公司人员挡在门外而未得逞,卢某某等人便自行离开。

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安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到**附近吃夜宵。其间,卢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辱骂挑衅赵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等人,扬言“要拿刀砍”,双方互不相让,遂相约“到**打架”。之后,赵某某等人知道对方可能有刀,遂先回到**快递事先准备钢管、甩棍等器械,再乘车赶赴**。因其他人已回家睡觉不肯再出来,卢某某仅纠集到潘某某等2人,担心人少打不过对方而未赴约,仅在微信中继续挑衅逞强。赵某某等人未等到卢某某一方人员,遂乘车来到**镇**村卢某某临时居住处找卢某某。与此同时,卢某某一行三人持钢管回到住处,赵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安某某与周某某便持钢管、甩棍上前围住卢某某等人,因卢某某一方秒怂,遂对卢某某一人进行殴打,将卢某某打伤后乘车逃离。经鉴定,卢某某外伤致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明确,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卢某某、岳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乙、赵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赵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目无法纪,为逞强斗狠而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箭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赵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