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等人盗窃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1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2010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1985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8年3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1997年5月21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7年9月2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2012年12月20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里。1999年6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6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景某某、陈某某、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某、景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经预谋后由赵某某驾驶面包车将景某某拉至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由景某某进入被害人钱某甲林下参地内盗挖林下参96棵(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840元),后赵某某驾驶面包车将景某某接回并将盗窃林下参销赃。

2.被告人赵某某、景某某、陈某某、隋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经预谋后由赵某某驾驶面包车将景某某、陈某某、隋某某拉至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由景某某、陈某某、隋某某进入被害人钱某乙林下参地盗挖林下参498棵(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7,390元),后赵某某驾驶面包车将景某某、陈某某、隋某某接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甲、钱某乙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傅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景某某、陈某某、隋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景某某、陈某某、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景某某、陈某某、隋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金甲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景某某、陈某某、隋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