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赵老二”,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莲城镇**村民委**小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打架于2017年10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拐卖妇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绰号“小鬼”,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7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莲城镇**社区**路。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莲城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打架于2017年10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8年10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龙”“龙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西畴县人,户籍所在地西畴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文山市**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拐卖妇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 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4月26日、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欲图非法垄断广南县高铁站处,广南至西林县的客运路线,组建了10余辆广西西林籍非法运营车队,赵某某要求车队要在广南县高铁站拉客,须每一辆车按拉客一人提取10元的“人头费”给赵某某,赵某某以此非法获利。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对非该车队的车辆拉客的,就邀约他人对其他非法运营车辆司机、客运班车司机进行围堵、追逐、拦截,以殴打、威胁、恐吓的方式索要“拉客费”,威胁不允许到广南县高铁站拉客,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的社会秩序。
2018年5月21日15时左右,广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广南县高铁站路口进行例行路检路查,发现桂LGV7**号宝骏牌的非法运营车辆载有乘客,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但被高速冲卡后逃离。16时左右,执法人员于坝美镇打卦路段查获该车,并依法暂扣车辆。被告人赵某某得知事情后,纠集该非法运营车队人员至坝美镇上聚集,并商量如何将违法车辆要回。18时左右,赵某某带领车队十余辆车,二十余人驾车追赶从坝美镇回广南县城的执法人员。赵某某驾驶云A9BM**车辆和陆某某驾驶粤PLQ5**车辆以超车拦截的方式强行逼停执法车辆,并强拉车门、拉扯工作人员下车,部分人员试图强行从执法人员手中抢夺桂LGV7**号车辆钥匙,赵某某等人不断用语言辱骂、威胁现场执法人员,不让执法人员离开。造成道路堵塞30余分钟,直到执法人员拨打报警电话,坝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后才离去。
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喝酒时,刘某某询问赵某某、王某某是否知道要买越南妹的人,王某某说认得文山有人要,可以负责联系买家。2018年9月22日,张某某出资2000元并租了一辆车牌号为云H3U9**本田牌CRV越野车给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刘某某、王某甲驾驶该车到丘北县城寻找作案目标未果。23日晚,张某甲在广南城内以500元包夜的形式骗出一名越南卖淫女,后联系刘某某和王某甲,三人驾车将越南卖淫女拉往文山。刘某某路上联系赵某某,告知已经弄得一个越南妹,让赵某某联系王某某。赵某某联系王某某后驾驶自己云A9BM**的车辆和王某某往文山方向追赶刘某某等人。几人于9月24日凌晨到文山后,王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让杨某某联系买主,因当天是中秋节未能联系到买主,赵某某和王某某先回广南,由张某甲、刘某某、王某甲三人带着越南卖淫女在文山等待。25日,赵某某和王某某赶到文山,通过杨某某联系了买家,并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将卖淫女出卖给他人。其中赵某某、王某某、杨从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刘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某四人共分得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大众轿车一辆(车牌号云A9BM**);2.书证: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分析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罗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财物,多次在公共场所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真瑜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1228****。
2.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2044页,光碟18张。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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