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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赵某某,外号“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宿舍楼**室**房挂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广场**幢**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7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赌博,于2014年10月1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26日被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2.被告人李某某,外号“老七”,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坊**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3.被告人刘某某,外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4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4.被告人张某某,外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7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赌博于2012年2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5.被告人朱某某,外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6.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长丰县**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7.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8.被告人蔡某某,外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9.被告人赵某某,外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10.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组。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300元;因赌博,于2014年9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11.被告人韦某某,外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村**庄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12.被告人王某某,外号“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巢湖市**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月1日被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13.被告人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熊某某、蔡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韦某某、王某某、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先后在肥东县**镇、张集乡、店埠镇等地区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某为该赌场提供赌具,安排、管理望风及开场车人员等工作;被告人朱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望风,并安排、管理望风及开场车人员等工作;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望风;被告人赵某某、殷某某在赌场中负责开场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韦某某、王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抽水、看水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熊某某、蔡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韦某某、王某某、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熊某某、蔡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韦某某、王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熊某某、蔡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韦某某、王某某、殷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以上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熊某某、蔡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韦某某、王某某、殷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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