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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捕前住本村。2019年7月9日犯寻衅滋事罪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1日从固安县看守所解到永清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区**村,捕前住本村。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村,捕前住本村。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系张某某(已判决)等人恶势力团伙成员,在张某某、董某某的组织下,伙同他人统一戴头套、白手套、手持铁管、镐把、砍刀等工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等人将永清县韩村镇张常沈村王某某家种植的140棵桃树、10余棵杨树及50多棵李子树砍伐。2017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将永清县韩村镇张常沈村的100多棵杨树砍伐。2018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到永清县韩村镇张常沈村村南林地内,将该村村民种植的树木砍伐,并将前来阻止砍树的村民打伤,将村民的银灰色朗动牌轿车(冀R*****)前挡风玻璃以及右后侧车身砸坏,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手持对讲机,在廊霸路边为张某某等人放哨。经鉴定,村民的伤情为轻微伤。经永清县价格鉴定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格3027元。经廊坊市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三次被砍树木损失价值2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书、永清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组织下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致二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2019年1015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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