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69********,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8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61985********,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8月3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77********,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有前科(2016年8月因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8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丁,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55********,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8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戊,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63********,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9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龚某某以30168元向雨碌乡小铺村委会购买了位于小铺村委会板栗树小组面积为396平方米的土木结构瓦房5间。2019年8月,龚某某在该房屋的侧面建盖了25.6平方米的空心砖房屋。2019年8月24日至8月26日,龚某某新建房屋及购买房屋被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等村民分三次强行拆除。经鉴定:龚某某房屋已损毁,损毁原因系人为所致。经价格认证:龚某某被毁坏房屋价值4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证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赵某乙、赵某戊属自首,赵某甲、赵某丁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2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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