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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5032,满族,大学专科毕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号楼*单元*号,住鞍山市铁西区*号楼*单元。因窝藏、包庇嫌疑,于2019年3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窝藏罪,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4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此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3日,石某甲、石某乙、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石某丙、沈某某、孟某某及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石某甲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罪行败露情况下,为掩盖犯罪事实、销毁证据、转移赃款、窝藏犯罪嫌疑人,同年2月24日,孟某某通知鞍山市雨时物业有限公司会计苏某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并告知苏某某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要供述石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石某丙、沈晓丽为帮助苏某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在立山区27中附近给苏某某提供2000元人民币,2月25日,为帮助苏某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赵某某在岫岩县岫岩镇翡翠明珠小区2期9-3号楼1单元内租一车库为藏匿苏某某提供住处。沈某某、石某丙将孟某某、苏某某藏匿在鞍山市大商新玛特公寓B座的住所内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当晚,沈某某、赵某某又将苏某某转移至赵某某在岫岩为苏某某租的住处内藏匿。2月28日,沈某某、赵某某去苏某某藏匿的车库看望苏某某,并给苏某某提供水果、毛毯和2000元人民币。3月3日,石某丙、赵某某再次将苏某某转移至岫岩县越都华庭小区25号楼4单元701号藏匿,并为藏匿苏某某提供10000元人民币。3月4日,石某丙通知苏某某离开藏匿地点,导致公安机关抓捕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苏某某、沈某某、石某丙、孟某某、吕某某、董某某、唐某某、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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