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某某,住尉某某**乡**村六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一次退回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尉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二次退回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尉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为公司完成任务、公司搞活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仲某某等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等,并使用被害人信息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0余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年龄;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无前科;个人贷款申请表、授权书、借款人须知、借款还款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赵某某自书证明等书证证明赵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的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等证明**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范围;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情况;2.证人马静的证言证明赵某某的收入来源等情况;证人张涛的证言证明赵某某通过其在捷信公司贷款的情况;3.被害人仲某某、孙某某、祝某某、浩某某、史某某、史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陈述证明赵某某骗取其身份证、银行卡后进行贷款的情况;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骗取他人身份证信息后贷款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宝针
田文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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