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7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4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庄**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至10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本市集美区盗取井盖,共盗得11个井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到集美区灌口镇安东路盗走2个黑色长方形井盖;
2、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到集美区灌口镇松林路靠涌泉公园路段盗走2个黑色长方形井盖;
3、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到集美区灌口镇景山路、东亭路盗走3个黑色长方形井盖;
4、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到集美区杏滨路、光明里盗走3个黑色长方形井盖、1个圆形井盖。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将盗得的7个井盖以人民币500.5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店。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盗窃所得的11个井盖亦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井盖等物证;
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公安机关提供及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走窨井盖,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兰
检察官助理:陈荣锋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