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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诈骗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火锅鸡工人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曹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30日, 被告人赵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家园**号楼**层,盗窃一辆绿色爱玛电动车。

2020年5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4号楼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红色速派奇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43元。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黎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文芳

检察官助理:张冬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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