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糟老头”,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4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洪江市**街**街**号。因诈骗,2011年1月被通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诈骗,2011年7月被通道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会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0月3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因严重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20年1月1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会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县**镇*医院对面,以收楠竹为由接近被害人龚某甲,并将龚某甲引至**县**汽车站旁一巷子内,继而以龚某甲有灾难为由为其消灾解难,通过调包的手段盗取龚某甲现金390元;
2、2019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县**镇**局附近,以做楠竹生意邀约被害人龚某乙搭伙为由将龚某乙引至**镇**花园小区内花坛边,继而以龚某乙有灾难为由为其消灾解难,通过调包的手段盗取龚某乙现金1600元;
3、2019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县**社区门口,以做木头生意为由接近被害人杨某乙,并将杨某乙引至**县**、**小区老年活动中心内,继而以杨某乙有灾难为由为其消灾解难,通过调包的手段盗取杨某乙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甲、黄启发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甲、龚某乙、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辨认和提取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爱民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被害人、证人名单各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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