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高中肄业,中共党员,无业,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居民区****号,现住**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年*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驾驶一辆灰色海马轿车(车牌号:*******)来到**县**乡**路**幼儿园旁边李**家门前,趁周围无人之际将门前五盆兰草盗走后拉回家种养。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一盆蕙兰(10苗、含塑料盆)的价格为200元;一盆蕙兰(3苗、含塑料盆)的价格为100元;一盆蕙兰(7苗、含塑料盆)的价格为140元;一盆蕙兰(5苗、含塑料盆)的价格为100元;一盆蕙兰(边草、3苗、含塑料盆)的价格为600元。
2、 20**年*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驾驶一辆货车(车牌号:*******)来到**县**镇**路****小区往北通往河边沿路的武**家门前,趁周围无人之际将门前的两棵盆栽三尖杉盗走后拉回家种养。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一盆三尖杉(三个分枝、直径3cm—6cm)的价格为260元;一盆三尖杉(三个分枝、根冠9cm)的价格为260元。
3、 20**年**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驾驶一辆灰色海马轿车(车牌号:*******)来到**县**乡*******路西罗**经营的“***”店铺门前,趁周围无人之际将门前铁栅栏内一棵杜鹃花盆栽盗走后拉回家种养。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杜鹃花(围冠12cm,杆高65cm、含紫砂陶盆)的价格为300元。
4、 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赵**驾驶一辆灰色海马轿车(车牌号:*******)来到**县公安局**派出所北侧高**经营的“****”店铺门前,趁周围无人之际将门前两盆兰草和一棵杜鹃花盆栽盗走;当其驾车沿**县**镇****往南行驶至一家绿驹电动车维修店旁边王**家门前时,将门前两盆兰草盗走;被告人赵**后将盗窃的兰草和杜鹃花拉回家种养。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在高**店铺门前盗走的一盆蕙兰(11苗、含塑料盆)的价格为220元;一盆蕙兰(7苗、含陶盆)的价格为140元;一盆杜鹃花(根径2cm,杆高29cm,含塑料盆)的价格为150元。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在王**家门前盗走的一盆蕙兰(15苗、含陶盆)的价格为300元;一盆蕙兰(20苗、含陶盆)的价格为400元。
综上,被告人赵**共盗窃他人花木总价值为3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害人李**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李**的证言;
4、被告人赵**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禹伸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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