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公司内耳机、数据线、读卡器等多宗快递;
2、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青岛市城阳区**申通公司内蓝牙耳机、手机内存卡、读卡器等多宗快递;
3、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公司内耳机、指甲油、读卡器等多宗快递;
4、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公司内耳机、手机话筒等多宗快递;
5、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公司内手表、手串、钥匙扣等多宗快递。
案发后,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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