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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7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红蜘蛛”网吧上网期间,结识该网吧网管吴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1月13日,吴某某找到赵某某,约其第二天前往洋县盗窃摩托车,赵某某答应。同年11月14日赵某某、吴某某两人从汉中乘坐班车来到洋县,下车后两人在洋县南环路附近伺机盗窃,在洋县长乐南苑保障性住房小区一号楼三单元楼下,两人发现刘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陕FY****黄色比亚乔牌跨骑摩托车未上车头锁,吴某某便让赵某某前去推车,自己帮忙望风,两人结伙将该摩托车推出小区,推行至南环路“雅迪建军摩托医院”,以90元的价格将该车车头锁、油箱锁换掉,两人将该摩托车骑行至汉中市汉台区后被吴某某骑走并找人卖掉。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黄色比亚乔牌跨骑摩托车价值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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