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1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区**乡**村**号**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内蒙古**热电厂工作期间,盗窃同事陆某某放在热电厂宿舍黑色皮包内的一张阿拉善左旗农村合作银行存折,账号为92071710100********,并于2010年9月9日在阿拉善左旗农村合作银行乌斯太支行将存折内的1.3万元取走 。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弟弟赵某甲到内蒙古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退还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422****;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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