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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4********,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2015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湘阴县、汨罗市、望城区实施盗窃,盗窃金额人民币30584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湖南省湘阴县**镇**广场,发现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广场围墙边上的红色杂牌摩托车(安装有遮阳篷),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车锁,将摩托车发动后骑离现场。随后赵某某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2.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湖南省湘阴县**镇**小区,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小区路边上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车锁,将摩托车发动后骑离现场。随后赵某某将该车予以销售。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0450元。

3.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湖南省湘阴县**镇**街**栋**门面前,发现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爵天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车锁,将摩托车发动后骑离现场。随后赵某某将该予以销售。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784元。

4.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汨罗市**镇**村***超市前,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车锁,将摩托车发动后骑离现场。后赵某某驾车来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超市前,发现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面包车,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车门所撬开,进入车内,盗走了15年开口笑白酒12瓶、小蛋糕3件。随后赵某某将所盗白酒、蛋糕放置在朋友家中,将所盗五星牌三轮摩托车放置在湖南省湘阴县****公馆内,该车辆随后被公安民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8100元;被盗15年开口笑白酒价值3216元。

5.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湖南省湘阴县**镇***小区,发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越野车,赵某某用石头将车窗玻璃砸碎,随即进入车内,在车内盗得1个黑色男士钱包及1个女式手提包。赵某某从车内出来后离开现场,在回去的路上,他清理盗窃所得物品,其中现金3580元、身份证、银行卡、印章等物品,赵某某将现金留下后,其余物品均予以丢弃。

6.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镇***重建地小区,发现被害人邬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越野车,赵某某用石头将车窗玻璃砸碎,随即进入车内,在车内盗得和气生财香烟18包、现金500元、钱包2个、旧手机1部、婴儿用品(包括护肤品)、财神车饰品1个、木质手串1串,随即离开现场。后赵某某将和气生财香烟及现金留下,余下物品均被其丢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54元。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邬某某提供的购买婴儿用品的订单截图、被害人王某乙提供的收据、车辆信息查询、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收据、刑事判决书-(2015)湘刑初字第276号1P87-99、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望价认[2019]0106号、0117号;汨价认定[2019]C58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桥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指认、勘查笔录;3.证人王某甲、凌某某、吴某甲、焦某某、吴某乙、何某某、朱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戴某某、王某乙、喻某某、朱某乙、杨某某、卢某某、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赵某某未给被害人杨某某造成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麻丽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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