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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重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现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途经重庆西站北消防通道处,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将其驾驶的渝D*****号牌摩托车停靠在路边并徒步前往车站方向,其摩托车车把手机支架上遗留有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赵某某目送陈某某走入不远处一围栏转角后,利用自己的身体挡住摩托车车把,徒手取走手机支架上的手机,迅速带至附近厕所内关机,并于次日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售出。经重庆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8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赵某某退赃后,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购物证明、贷款结清证明、退赃条、发还清单、领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夏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辨认及指认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8.其他证明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陈  洁

检察官助理 彭浩琪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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