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7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镇**村**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同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市场**楼**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 X50手机盗走。赃物经估价,价值1440元。现赃物未追回。
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北下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
(5)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6)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7)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8)年龄证明;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4.河南德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豫德兴评报字(2020)第030号;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吴亭亭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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