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3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7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7年3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5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城区盗窃他人手机,后将所盗手机低价转让,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赵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城区***城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定制店内,盗窃徐某某一台价值1680元的苹果7PLUS手机。
202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城区**路**号被害人石某某经营的****货运部店内,盗窃石某某一台白色华为手机。
2020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城区**农贸市场被害人付某某经营的***红白喜事店内,盗窃付某某一台价值600元的紫色OPPOR15手机。
2020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城区**路**道**巷子里,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货车驾驶室内的一台价值400元的NOVA2S手机。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邵某市**市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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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58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七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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